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04执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身份证明号:P927819(6)。
被执行人: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东村473号。
法定代表人:关瑞坚,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偿还了934480元给申请执行人,另外双方已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804执3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尚明
审判员 李杰文
审判员 李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梁佩瑜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