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执复13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东村473号。
法定代表人:关瑞坚,经理。
原异议人(被执行人):湛江永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翟少艾,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公司)不服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坎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2021)粤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赤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岭南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永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粤0802执1621号执行裁定,对永联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冻结、查封措施。2021年4月29日,永联公司向赤坎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赤坎法院在执行(2011)赤法执字第305号执行案中,依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3)湛中法民二执复字第1号民事裁定,强制执行追加的被执行人永联公司7574000元并划扣给岭南公司。后因(2013)湛中法民二执复字第1号民事裁定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岭南公司应返还永联公司7574000元及利息,赤坎法院立(2015)湛赤法执字第563号案执行,后因无法执行而被终本。2020年3月9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8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判决永联公司应向岭南公司支付6871812.86元工程款。岭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赤坎法院立(2020)粤0802执1621号案件执行。上述两案应当合并执行,永联公司在(2015)湛赤法执字第563号案中对岭南公司享有的7574000元债权,依法可以与岭南公司在(2020)粤0802执1621号案中对永联公司享有的6871812.86元工程款互相抵销。故赤坎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粤0802执1621号执行裁定,对永联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措施错误。综上,请求撤销赤坎法院(2020)粤0802执1621号执行裁定,撤销对永联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号)的查封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厚街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0900××××7189)的冻结。
赤坎法院查明,原告岭南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万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湛江奥理德眼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赤坎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08)赤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万佳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岭南公司支付工程款6871812.8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湛江奥理德眼科医院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7元,其他诉讼费207元,鉴定费100000元,合计162407元,其中原告负担52407元,被告万佳公司负担110000元。该判决经上诉后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湛中法民三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并于2011年11月10日生效。2011年11月29日,赤坎法院根据岭南公司的申请以(2011)赤法执字第305号案件立案强制执行,并于2011年12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岭南公司申请追加永联公司为被执行人,赤坎法院于2012年7月3日、2012年12月12日分别作出(2012)赤法执加字第2号、(2012)赤法民二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均驳回岭南公司的追加申请。2013年3月6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湛中法民二执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永联公司为(2011)赤法执字第30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随后,赤坎法院以永联公司为被执行人,从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7574000元,并支付7508600元给岭南公司。2015年9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审监执监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湛中法民二执复字第1号民事裁定,维持赤坎法院(2012)赤法民二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及(2012)赤法执加字第2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于2015年10月29日生效。永联公司据此向赤坎法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岭南公司返还7574000元及利息,赤坎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以(2015)湛赤法执字第563号案件立案执行,后又以(2016)粤0802执恢71号案件恢复执行。
原告岭南公司诉被告永联公司、第三人万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7)粤089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岭南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岭南公司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粤08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粤089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二、限永联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万佳公司尚欠岭南公司工程款6871812.8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对(2008)赤民二初字第97号[二审予以维持,案号:(2011)湛中法民三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岭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290.87元,由永联公司承担80000元,由岭南公司承担14290.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290.84元,由永联公司承担80000元,由岭南公司承担14290.87元。该判决于2020年5月9日生效。2020年7月14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岭南公司的申请以(2020)粤0891执517号案件立案强制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永联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厚街支行营业部开设的0900××××7189号银行账户和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开设的1090××××5387号银行账户。后岭南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执行案件移送赤坎法院执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粤08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20)粤08民终190号民事判决指定赤坎法院执行。据此,赤坎法院接受移送执行并以(2020)粤0802执1621号案件立案执行。2020年11月5日,赤坎法院作出(2020)粤0802执16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永联公司银行存款6933571.86元及利息,若该项不执行或不足额执行,则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永联公司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1月26日,赤坎法院作出(2020)粤0802执16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永联公司名下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厚街支行营业部内的银行存款6933571.86元(账户0900××××2020),期限为一年(为轮候冻结)。2020年12月17日,赤坎法院分别作出(2020)粤0802执1621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永联公司名下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账号:1090××××5387)存款153380.83元及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厚街支行营业部(账号:0900××××7189)存款144387.21元。2020年12月15日,赤坎法院作出(2020)粤0802执16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协助查封永联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号)。2020年12月21日,赤坎法院划扣了永联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开设的1090××××5387账户存款153380.83元。2020年12月31日,赤坎法院裁定终结(2020)粤0802执1621号案件的执行。
赤坎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永联公司对赤坎法院查封其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而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关于异议人永联公司以其在(2015)湛赤法执字第563号执行案中对岭南公司享有的7574000元债权可与岭南公司在(2020)粤0802执1621号执行案中对永联公司享有的6871812.86元债权互相抵销为由,主张解除对其名下涉案财产查封和冻结能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规定,被执行人永联公司请求抵销其与岭南公司互负的到期债务均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均是同种类金钱债务,故对永联公司请求债务抵销应予支持。由于永联公司对岭南公司享有的7574000元债权已足够抵销其在(2020)粤0802执1621号执行案中应履行的6871812.86元债务,因此,异议人永联公司请求撤销(2021)粤0802执162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其名下涉案财产的查封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赤坎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一、撤销赤坎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粤0802执1621号执行裁定书。二、解除对异议人永联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号)的查封。三、解除对异议人永联公司名下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厚街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号:0900××××7189)的冻结。
复议申请人岭南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永联公司要执行回转的债权数额不足以抵销其所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永联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和存款的冻结措施。生效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8民终190号民事判决确定,永联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万佳公司尚欠岭南公司工程款6871812.8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对(2008)赤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万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岭南公司支付工程款6871812.8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万佳公司在(2008)赤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一直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万佳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至2020年5月,万佳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逾510万元)。而永联公司对万佳公司尚欠岭南公司的工程款应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故永联公司除了需要清偿工程款6871812.86元外,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0万元。因此,永联公司因执行回转而在(2020)粤0802执1621号案中所享有的债权7574000元尚不足以抵销其应向岭南公司履行的债务。综上,永联公司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和存款的冻结没有事实依据,赤坎法院作出(2021)粤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错误。综上,请求:一、撤销赤坎法院(2021)粤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二、不予解除对永联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号)的查封;三、不予解除对永联公司名下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厚街支行营业部(账号:0900××××7189)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对赤坎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赤坎法院作出(2021)粤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粤0802执1621号执行裁定,并解除对永联公司房产、存款的查封冻结,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的,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以抵销。本案中,永联公司在(2015)湛赤法执字第563号执行案件中对岭南公司享有7574000元债权,岭南公司在(2020)粤0802执1621号执行案件中对永联公司享有6871812.86元债权,因双方互负的到期债务均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均是同种类金钱债务,故永联公司请求债务抵销符合法律规定。因(2020)粤0802执16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即(2020)粤08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判令永联公司对万佳公司尚欠岭南公司工程款6871812.8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判令永联公司对万佳公司迟延履行欠岭南公司工程款6871812.86元的相应利息亦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岭南公司复议提出永联公司还应向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永联公司对岭南公司享有的7574000元债权已足够抵销其在(2020)粤0802执1621号执行案件中应向岭南公司履行的6871812.86元债务,故赤坎法院以(2020)粤0802执1621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永联公司财产的执行行为不当,在永联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赤坎法院作出(2021)粤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撤销上述执行行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岭南公司复议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21)粤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剑锋
审判员 欧 抗
审判员 黄海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庞景波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