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54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优力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二路4号1栋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478547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江西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时代广场2#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MA37U3ED6Y。
法定代表人:***。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优力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优力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了(2021)粤1971民初354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45896.13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优力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江西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45896.13元的财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西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45896.13元的财产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淑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