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80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126号十B号房。
法定代表人:沈明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了被执行人***、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在银行、国土、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炳忠
审 判 员 邓胜发
审 判 员 郭天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重
书 记 员 李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