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

某某、湛江市恒威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市恒威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百园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原审被告:***,男,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原审被告:***,女,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审被告: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126号十B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坎支行(原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赤坎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恒威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坎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21)粤0802民初18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粤0802民初189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湛江市恒威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请求***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是该合同中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此,本案应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湛江市恒威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坎支行均没有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追偿权纠纷。湛江市恒威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等证据,以其已代***偿还借款和利息203725.34元为由,将借款人***和反保证人***等人列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等人向其支付代偿款和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的住所地为湛江市赤坎区,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关于其住所地为湛江市霞山区、应将本案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励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嫦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