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803执1145号
申请执行人:**日,男,汉族,1952年0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405566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0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申请执行人**日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803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对被告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90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期间,经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湛江市广州湾装饰工程公司、***、***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黎 明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