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某某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民终1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03MF02821534。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0ARE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楼村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楼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楼村经济合作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82778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75000元及利息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9月1日签订农村改厕工程建设合同,后被上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并且对已经实际施工的部分厕所在质保期内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被上诉人于2019年5月7日自愿提出放弃继续改造工程,承诺由上诉人进行改造,改造花费资金从现有剩余工程款中扣除,余退缺补。基于此,上诉人又负责对***楼村内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后尚未改造的厕所工程和被上诉人改造不合格的厕所进行了施工改造,共计花费工程款137602元。此外,除了一审中被上诉人认可的从上诉人处支取的140000元工程款外,经上诉人调查得知,被上诉人于2017年3月14日还从中楼镇财政所支取了厕所改造工程款23220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西楼建筑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楼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楼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工程款18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楼村经济合作社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1日,西楼建筑公司与原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楼村委会)在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资产交易中心签订《***楼村农村改厕工程建设合同》,约定:***楼村委会将改厕工程发包给西楼建筑公司施工,施工方式为大包工,***楼村委会负责验收,每户一个三格化粪池、一个蹲便器、高压冲水器,每户900元,工期为120天(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签约合同价387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改厕户数确定,待上级足额拨款后付91%,预留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西路建筑公司进行了施工。2018年2月1日,日照坤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工程造价为315000元,施工数量为350户,该造价咨询报告书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咨询单位签名**。西楼建筑公司自认***楼村经济合作社已支付工程款14万元,并主张上级拨款已于2019年5月到位,***楼村经济合作社尚欠工程款185000元。对于逾期付款利息,西楼建筑公司主张以剩余工程款18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业拆借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楼村委会已成立***楼村经济合作社,负责该村集体的经营和管理,故***楼村经济合作社承接***楼村委会的相关权利,继受承担相应义务。涉案《***楼村农村改厕工程建设合同》,相关事项记载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结合西楼建筑公司在庭审中的**和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案涉工程造价为315000元的事实。西楼建筑公司自认***楼村经济合作社已给付工程款14万元,且无证据证明***楼村经济合作社还有其他付款行为,上级拨款已到位,且工程经造价核定并交付至今已超过一年,尚无双方关于扣留质保金的约定,故***楼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核定工程造价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向西楼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即175000元(315000元-140000元)。***楼村经济合作社逾期付款,还应向西楼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西楼建筑公司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业拆借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楼村经济合作社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楼村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市西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75000元及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西楼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西楼建筑公司负担108元,***楼村经济合作社负担1892元。 二审中,***楼村经济合作社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及拨付明细;证据二、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村委成员签署的《厕所改造弃标协议书》;证据三、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村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楼村农村厕所改造总户数明细表》和2016、2017年***楼排查的厕所改造不合格及未改造的明细表原件一份;证据四、2019年5月7日以后上诉人接手***楼厕所改造工程后产生的各项花费,包括《厕所改造工程用料及机械明细》、《厕所改造工程用工明细》、《厕所改造工程领工的工资明细》,合计137702元;证据五、《***楼农村改厕工程建设合同》,其中第四条第三款明确:“付款方式为:乙方开具发票;待上级足额拨款后支付90%。预留10%保证金,一年后付清”。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开具工程款发票,且上级也未足额拨款,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上述证据证实西楼建筑公司除已经支取的14元工程款外,还另外从镇财政所领取工程款23220元以及因西楼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楼村经济合作社重新改造支出137702元。 西楼建筑公司质证称,证据一,被上诉人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证据二属实,但与被上诉人改造的涉案工程无关,被上诉人完成的厕所改造数是350个,改造款为315000元;证据三不属实,系单方制作,且在一审当中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验收报告,不存在不合格的情况;证据四,质证意见同证据三,被上诉人只改造350个,剩余的与被上诉人无关;证据五,该笔款项政府已于2020年1月份全额拨付,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楼村经济合作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欲证实西楼建筑公司除自认已经支取的14万元工程款外,还从镇财政所支取了部分款项以及西楼建筑公司的施工存在不合格情形。证人****其系中楼镇党委人大主席,当时为推进农厕改造进展,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比例党委直接向施工方拨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证人****,其系***楼村经济合作社支部委员,西楼建筑公司施工的蹲便、部分水箱、排气管、排气泵存在损坏、缺少等不合格现象。西楼建筑公司认为两位证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并没有实际参与到涉案工程中,只是一个牵头负责人,**人系***楼村经济合作社支部委员,担任副书记,其证言不认可,另外涉案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早已过了保质期。 二审期间,本院对西楼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其称经核实,***楼村经济合作社二审所主张的23220元工程款其确已收到;加上一审中认可的已经收工程14万元,***楼村经济合作社已向其公司支付工程总额为163220元。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西楼建筑公司与***楼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楼村农村改厕工程建设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西楼建筑公司进行了施工。2018年2月1日,日照坤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西楼建筑公司共计施工数量为350户,审定工程造价为315000元,***楼村经济合作社和西楼建筑公司均对该造价报告书**、签名确认。***楼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核定造价向西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楼村经济合作社二审中主***建筑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楼村经济合作社重新改造支出137702元,应由西楼建筑公司承担,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对此,本院审查认为,***楼村经济合作社提供的改造明细系其单方制作,未经西楼建筑公司核实确认,西楼建筑公司不认可;改造明细载明排查改造419户,而西楼建筑公司实际施工350户,即使***楼村经济合作社主张的西楼建筑公司施工的350户存在质量问题属实,目前证据亦不能确认系施工本身原因导致还是因为用户使用不当导致;结合***楼村经济合作社在2018年2月签署《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时并未提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施工完成四年后西楼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时***楼村经济合作社亦未主***建筑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提起反诉等情形分析,***楼村经济合作社关于西楼建筑公司的施工因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西楼建筑公司承担相应改造费用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楼村经济合作社主张的涉案350户之外的改造及费用与本案无关。因此,***楼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的工程造价315000元向西楼建筑公司支付价款。二审中,***楼村经济合作社主张除西楼建筑公司一审中自认已经收到工程款14万元外,中楼镇财政所还向西楼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3220元,应当一并扣除,西楼建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楼村经济合作社尚欠西楼建筑公司工程款数额应变更为151780元(315000元-140000元-23220元)。 综上,***楼村经济合作社关于除一审判决认定的已付工程款数额外还另外支付工程款23220元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对于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楼村经济合作社其余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1780元及利息(以1517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1元,由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837元,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