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某某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3民初40号
原告: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0ARE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名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03MF02821534。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原告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楼建筑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楼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楼建筑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楼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楼村经济合作社给付原告西楼建筑公司工程款18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西楼建筑公司与被告***楼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厕所改造工程合同,工程总价款315000元,此后被告***楼村经济合作社给付部分工程款,截止目前尚欠工程款18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法院。
案经送达,***楼村经济合作社未作答辩。
西楼建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楼村农村改厕工程建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合同价款以及具体约定,约定合同价款为387000元,合同中亦约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施工户数确定,此后原告实际改建厕所350户,合计价款315000元,原告对剩余20户出具放弃声明,工程经2018年1月18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支付工程款14万元,尚欠工程款185000元未付。2、《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证明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该报告书有实际施工户数的记载。
案经送达,被告***楼村经济合作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日,原告西楼建筑公司与被告***楼经济合作社在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资产交易中心签订《***楼村农村改厕工程建设合同》,约定:***楼经济合作社将改厕工程发包给西楼建筑公司施工,施工方式为大包工,***楼经济合作社负责验收,每户一个三格化粪池、一个蹲便器、高压冲水器,每户900元,工期为120天(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签约合同价387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改厕户数确定,待上级足额拨款后付91%,预留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8年2月1日,日照坤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工程造价为315000元,施工数量为350户,该造价咨询报告书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咨询单位签名**。西楼建筑公司自认***楼经济合作社已支付工程款14万元,并主张上级拨款已于2019年5月到位,被告尚欠工程款185000元。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西楼建筑公司主张以剩余工程款18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业拆借利率计算。
另查明,原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村民委员会,现已成立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该村集体的经营和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村民委员会,现已成立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该村集体的经营和管理,故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接了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村民委员会的相关权利,继受承担相应义务。西楼建筑公司与***楼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楼村农村改厕工程建设合同》,相关事项记载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结合西楼建筑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案涉工程造价为315000元的事实。西楼建筑公司自认***楼经济合作社已给付工程款14万元,且无证据证明***楼经济合作社还有其他付款行为,上级拨款已到位,且工程经造价核定并交付至今已超过一年,尚无双方关于扣留质保金的约定,故***楼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核定工程造价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向原告西楼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即175000元(315000元-140000元)。***楼经济合作社逾期付款,还应向西楼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西楼建筑公司请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业拆借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西楼建筑公司计算的未付工程款存在计算错误,应予以更正。被告***楼经济合作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应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000元及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元,由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