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葡萄山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39号
原告: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卢家西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0ARE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葡萄山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葡萄山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03MF0282188N。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原告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葡萄山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将所欠款项全部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日照市西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