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钟山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贺州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广西钟山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钟民初字第79号
原告贺州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县城北环东路南侧(323国道钟山镇程石村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邓杰。
委托代理人**刚,广西**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广西钟山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县城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贺州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钟山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城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承建钟山县陶瓷厂集资房建设工程期间,于2013年1月22日、25日先后两天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用于该工程,总价款为74660元。被告***出具了欠款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并承诺在2014年3月付清该货款,但被告**本至今未向原告付清该货款。钟山县陶瓷厂集资房建设工程是被告**本挂靠被告城建公司承建的,被告城建公司应对本案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7466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起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的营业执照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证明原告具有生产、销售混凝土的资质;
2、电脑咨询单1份,证明被告城建公司的主体资格;
3、欠款条、结算单各1张,证明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4660元的事实;
被告***、城建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本案被告***、城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
***的询问笔录1份。
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在被告***承建钟山县陶瓷厂集资房建设工程期间,于2013年1月22日、25日先后两天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用于该工程,经原告与被告***的工地管理人员***结算后总价款为74660元。被告***出具了欠款条一张给原告收执。该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本所欠货款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本支付货款7466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以二被告存在挂靠关系为由,请求被告城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3月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利率标准合法,但起算时间不合法。根据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的事实,其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即2015年1月7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贺州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6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7日起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贺州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