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富法执字第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本县。
被执行人**,男,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广西钟山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钟山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贺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广西钟山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水泥货款29000元。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存款,发现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3)富法执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钟山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金融存款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贺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献活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