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立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177号
申请人: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工业集中区庆丰路**。
法定代表人:程光明。
被申请人:江苏中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绿色化工园区镇澄路**。
法定代表人:贡红。
申请人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耿振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成辉
书 记 员 谢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