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36号
申请人: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宇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程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红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9)苏0282民初5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清红公司共结欠立宇公司货款150万元,由清红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前支付50万元,同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65元,由清红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0年1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0)苏0282执516号,在首次执行中,未执行到位金额。2022年1月11日,因被执行人企业破产,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查明:因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债务,经债权人常州新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苏0411破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破产企业,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按照破产计划减免的债务,自破产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因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已经在破产程序中予以解决,在破产计划中免除的债务,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依法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本案对于常州清红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5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