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365号
原告:湖北特尔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创星汇自贸金融大厦(产业配套科技园研发楼)9层905室(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3K2X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女,住鄂州市华容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宜都化工园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365654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特尔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特尔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特尔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特尔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湖北特尔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