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大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中朱车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大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中朱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烟台大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中朱车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12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4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阿里巴巴和京东),未查询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德峰
审判员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杰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