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零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30民初82号
原告:河南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零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敏。
被告:**,男,成年,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河南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零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支付的44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委托郑州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相关建造师资料等。协议第八条第2款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44000元,详见协议及转款手续等。此后,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提供相应材料。原告数次追要该款项,被告借故推脱至今。被告拖延支付该款的行为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户籍身份信息,诉状所列被告**的住所地系被告公司的办公地点,所提供被告**的手机号码无法接通。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具体明确,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应予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待被告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退还原告河南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孝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莉莉
书 记 员 韩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