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科正电气有限公司、安徽长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712号之一 原告:山东科正电气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长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科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向被告安徽长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被告安徽长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安徽长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姚 松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