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712号
申请人:山东科正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长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长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68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为保障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长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68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松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