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9977号
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徐圩乡新集村新一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RHBTW45(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徐圩乡新集村新一组30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美彬,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安徽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陈集镇政府自然资源所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TYLE175。
法定代表人:赵洋。
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阳
书 记 员  刘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