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2908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连城镇宁馨苑4号楼一单元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TYLE175。
法定代表人:赵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磊,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2021年12月23日,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自愿撤诉(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玉峰
书 记 员 吴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