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纠纷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河中法审监行申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声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明星,该局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唐略,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纠纷—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河中法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即四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四工商处字(2011)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作出的(2012)河中法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系本案二审裁判后形成的。上述两证据有可能改变原裁判对被诉行政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的认定和改变原裁判。因此,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