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3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河东法执字第18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声波。
委托代理人***,该局监察股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中法审监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退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45万元,2014年9月2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被执行人支付了45万元,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中法审监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