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4执384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海滨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1186597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澜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及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866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0345元。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益人民币8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蓝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