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乾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23执1778号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本院在执行乾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宏
审判员 葛春亚
审判员 张微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