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藤县梁大起重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鸿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22民初2162号

申请人:藤县梁大起重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藤县藤州镇白沙村委护水组唐木生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28KC5F。

法定代表人:梁林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生广,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鸿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9栋1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06083。

法定代表人:陈汝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经伟,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聪,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

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4702。

法定代表人:卢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欢,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AJH333。

诉讼代表人:韦刚强,经理。

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商住楼12、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7715673H。

法定代表人:周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藤县梁大起重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鸿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藤县梁大起重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鸿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在41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梁林昌自愿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D×××××的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藤县梁大起重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藤县梁大起重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广西鸿讯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10000元范围内予以诉讼保全;

二、对担保人梁林昌所有的车牌号为桂D×××××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上述财产保全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后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冬梅

书 记 员 麦曦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