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四川仁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1028民初968号 原告:***,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同乐镇六为村把吉屯二组041号。 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4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1号。 负责人:***。 被告:四川仁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387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四川仁凯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