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高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民终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9733331X。
法定代表人:黄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萍,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霞,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萍乡市高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芦溪镇华光社区源凤商贸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990341050。
法定代表人:林之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市高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上诉人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琰
审判员  张健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曾潆逸
书记员杨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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