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文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323民初1400号
原告: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973333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文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华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5H6DF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文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计499.5元,由原告萍乡市环宇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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