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横街嘉法采石场

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执303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翁嘉法,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仕港镇深溪村翁家6组58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上陈村。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2民初8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收入81616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钧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周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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