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横街嘉法采石场

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08768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翁嘉法,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59********,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深溪村翁家****)。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街上陈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俞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