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横街嘉法采石场

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盛家村经济合作社与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盛家村经济合作社与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5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565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盛家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盛家村。
代表人:***,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上陈村。
代表人:翁嘉法。
委托代理人:习平,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盛家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横街嘉法采石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盛家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盛家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石银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