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民初531号
原告:山东广志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1248XH。
法定代表人:许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方青,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广志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沂源县鲁村镇人民政府,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703T。
负责人:孙庆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芹亮,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鲁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广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明红
书 记 员 曹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