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3财保53号
申请人:淄博绿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C4H9Y77,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广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1248XH,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绿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淄博绿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