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联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83民初4613号
原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军鑫里西山道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盛元,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华荣,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市联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钢城大街5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连梅,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田,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联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计7890元,由原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向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明月
书 记 员 霍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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