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15259号
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598。
法定代表人:单东霞。
被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军鑫里西山道**。
法定代表人:郑盛元。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贾小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苏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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