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消云承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2920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法定代表人:倪宣琪,总经理。
被告:中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铁路老居宅路南飞机场街道福地花园西区第A7幢2单元15层2-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CTD9H8K。
法定代表人:尹建华,职位。
被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军鑫里西山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373888126。
法定代表人:郑盛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中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文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