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德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555号
原告:***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标准厂房一期C区30号。
法定代表人:李佃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荣盛未来城B座4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军鑫里西山道23号。
法定代表人:郑盛元,职务:总经理。
原告***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洪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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