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5民初508号
原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军鑫里西山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373888126。
法定代表人:郑盛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荣,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影,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200745427164L。
负责人:邱建东,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2元,减半收取计4986元,由原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洪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平
书 记 员 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