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2553号之二
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73号嘉利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鋆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
被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65号建设大厦1707。
法定代表人:郑盛元。
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现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28.63元、保全费4548.63元,共计10477.26元由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郑建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