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285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乾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乾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江门市。
被告:珠海市磊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东188号2栋1**1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Q8GA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6366号3#厂房3层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Q46024。
负责人:***。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龙山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54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机(珠海)机器人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新沙五路168号1栋G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179499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工程总监。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磊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航蓝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国机(珠海)机器人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本案争议完全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