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占良,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立娜,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马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712518X。
法定代表人:周付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喜,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73358Y。
负责人:战胜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凤,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宜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谷晓峰
审判员  张原鹏
审判员  王瑞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