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6民初505号
原告:***,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胜男,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马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周付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