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6民初505号
原告:***,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胜男,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马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周付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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