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9民初39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227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205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马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71251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8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东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2.00元,减半收取计10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玉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