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5969号
原告:青岛澳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707222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与兴咸路十字西南角西部云谷二期1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MNCP6T。
法定代表人:**发,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澳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以双方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澳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减半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应退164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收取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