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民终5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10号3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吴宇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飞,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辉,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违反主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双方于2016年3月3日签订《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约定原告承揽安装电梯35台,价款1271579元;2016年3月29日签订《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约定原告承揽安装电梯27台,价款1135263元。以上两合同除数量价款不同之外,其余合同条款和条款序号均一致。被上诉人违反主合同约定:1、主合同第三条约定:“1、施工过程中实行五段质检,安装班组负责人要特别重视安装进度计划,务必于每一阶段完成前一天通知质检员及时进场质检,以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不影响安装进度,否则造成的延误损失由乙方自负。2、未经质检合格不得擅自拆除及进入下一安装工序。3、质检程序分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样板架、导轨支架、导轨安装;第二阶段为层门安装。4、乙方作为安装项目负责人需明确要求现场施工安装班组必须严格遵守五阶段质检制度,在保证安装工期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质检合格证明将作为公司阶段付款的依据。5、若因乙方安装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与整改费用,乙方应按实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被上诉人违反以上约定,没有按照程序进行质检,导致分隔网安装、门厅标高更改损失。2、主合同虽然未明确约定施工工期,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补充协议2017年12月17日《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安装”,该日期应视为主合同安装完成日期。然而,被上诉人至今尚未将全部电梯安装完成交付被上诉人。主合同第六、2条约定:“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按500元/台/天计算)。”因此,被上诉人截止至2021年6月10日应支付违约金634000元。二、关于2016年12月19日《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4》项下增加槽钢,安装临时安全门费用95580元。此项费用中第2项“A13电梯井道缺少圈梁、支架无法固定,需加槽钢,安装费为500元/个×2根=1000元”与2017年12月17日《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一)》项下零星增补费用102035元中的《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5》第2项“A13-14,A14-15电梯井道的隔墙无圈梁、需加槽钢固定,包工包料费用合计600元/台×2台=1200元系重复项目”,且根据《现场勘验笔录》4(第四项)载明:A座13-14/14-15号电梯井道隔墙仅有2根槽钢,故此处计入1000元,则上诉状第六项之相应1200元不应重复计算,应予以扣除。在此基础上,上诉人对此项费用无异议。同时必须指出,此项费用的审核流程是完整的,《付款通知书》上“领导审批”一栏被告总经理王强的签字,而其他《付款通知书》上“领导审批”一栏却没有签字,故不产生效力。三、关于2017年3月4日《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增补合同》项下增补安装费60万元,然而被上诉人并未依约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且付款条件并未成就。首先,该《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增补合同》订立目的在于促进原告加快安装,以利于被告及时从业主单位取得电梯工程款,故该增补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明确约定:“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安装;”然而被上诉人未能如期完成安装。根据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所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DTA3、4;FDT13、14、15、16;DTB5、6、7、8、9、10、11、14、15、16、17;EDT13、14、15、16共计21台电梯2017年12月8日才正式取得检验合格证,DTA8直到2018年3月9日才通过检验合格。上诉人一共委托被上诉安装62台电梯,然而被告却有21台延期完成安装及检验合格,甚至有一台离约定的完成时间超期长达半年之久,根本违反了该增补合同的期限约定。其次,该增补合同第3项约定:“乙方完成安装验收并交付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甲方未收到业主方应付款,付款时间顺延);”由于被上诉人迟延完成安装,造成上诉人未能及时向业主交付电梯并验收合格,业主单位至今还未支付电梯工程款12594290元,该增补合同的付款条件至今尚未成就。再次,该增补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完成安装,如未能完成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5%。”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业主单位至今还未支付电梯工程款12594290元,上诉人保留另行起诉索赔利息损失的权利。因此,被上诉人无权要求支付增补安装费60万元。四、关于2017年3月17日(实际签订时间应为12月17日)《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项下安装分割网费用390791元系被上诉人自身未严格按照标准施工,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才不得不加装分割网以便通过验收,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自身承担。首先,该协议书落款时间2017年3月17日系从实际签订时间2017年12月17日篡改而来,被上诉人缔约和履约均不诚信。其次,该《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是被上诉人不当履行主合同的产物。厦门海投国际航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于2020年9月27日向上诉人发送的《关于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电梯井道隔障(分隔网)的函》明确载明:“另外,【A座梯号DTA3、DTA4、DTA6、DTA7、DTA8、DTA9、DTA10、DTA11、DTA12、DTA13、DTA14、DTA15,B座梯号DTB20、DTB21、DTB22、DTB23,B座梯号EDT1、EDT2、EDT3、EDT4、EDT5、EDT6、EDT7、EDT8、EDT9、EDT10,F座梯号FDT5、FDT6、FDT7、FDT8、FDT9、FDT10】该32台电梯所在井道的可安装的实际空间尺寸均足够大到完全可以相邻不同电梯的“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安装到“大于0.5m”。另一方面,该32台电梯的导轨支架均有0.03m-0.05m可调整的伸缩尺寸空间,通过调整该导轨支架的伸缩空间,也能够将相邻不同电梯的“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安装到“大于0.5m”。只要“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5m”,就无需将底部隔障(分隔网)贯穿整个井道(即除井道底坑至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需加装分隔网外,其他地方无需再加装分隔网)。但你司在安装该32台电梯的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电梯安装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安装后该32台电梯的轿厢项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由此导致需额外加装隔障(分隔网)贯穿整个井道才能通过厦门市特检院的验收,此部分内容完全是因安装过失而不得不采取的补救措施,并非我司指定你可安装。”2020年9月28日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上诉人发件明确告知:“你司安装人员在安装【A座梯号DTA3、DTA4、DTA6、DTA7、DTA8、DTA9、DTA10、DTA11、DTA12、DTA13、DTA14、DTA15,B座梯号DTB20、DTB21、DTB22、DTB23,E座梯号EDT1、EDT2、EDT3、EDT4、EDT5、EDT6、EDT7、EDT8、EDT9、EDT10,P座梯号FDT5-FDT6、FDT7、FDT8、FDT9、FDT10】该32台电梯过程中,因在施工放样线时未严格按照电梯“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5m"的要求放样线,出现该安装情误后,安装人员原本还可以通过调整电梯导轨支架伸缩尺寸(所有电梯所配的导轨支架均有0.03m-0.05m可调整的伸缩尺寸空间)的补救措施避免出现“轿厢项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但安装人员却未采取该补救措施,最终导致需再另外通过增加加装隔障(分隔网)贯穿整个井道的方式才能满足验收要求”。业主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对上诉人广奥电梯公司的指责,实际上就是对安装人即被上诉人不当履约的指责。由此可见,正是被上诉人在安装电梯时没有正确调整导轨支架的间距,才导致需要额外安装分隔网,该《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是被上诉人不当履行主合同的产物,在衡量被上诉人是否有权收取这部分费用时,应当予以特别考虑。该《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安装。分割网未到货时,应按总包分割网到货后25天内完成。”第二条第1款约定:“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完成安装,如未能完成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5%。”但被上诉人并未在此日期前完成分隔网安装并报上诉人一方验收,构成违约,无权要求支付该款项,上诉人保留另行起诉索赔的权利。该《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此安装井道分割网事宜为该项目甲方指定安装,与海投的增补费用由海投成控部审定,与海投的增补费用最终结算价高于本协议分包价格,按本协议分包价格执行。如海投的增补费用低于本协议分包价格,按照与海投的增补费用最终审定价结算。”然而,海投成控部审定的结果是不同意此项增补费用,因此被上诉人无权取得此项增补费用。考虑到此项分割网的增补本来就是建立在被上诉人错误安装基础上的,签订《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的本意在于协助被上诉人向业主单位争取增加一些费用,既然业主单位不同意增补费用,则被上诉人根据《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的该条约定,也无权收取该增补费用。此外,2018年1月30日《付款通知书》上“领导审批”一栏为空白,表明被上诉人并未批准该付款,付款的意思表示不完整,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上诉人无权要求支付分割网费用390791元。五、关于2017年12月17日《F座更改电梯厅门合作协议书》项下151个电梯厅门更改标高费用226500元系被上诉人自身未严格按照标准施工,整改的相关费用也应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首先,该《F座更改电梯厅门合作协议书》也是被上诉人不当履行主合同的产物。《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第4.5.6条规定:“层门地坎水平度不得大于2/1000,地坎应高出装修地面2-5mm。”《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第5.6.2.1条规定:“层门地坎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地坎上表面宜高出装修后的地平面2mm-5mm.在开门宽度方向上,地坎表面相对水平面的倾斜不应大于2/1000。”这是在电梯安装中必须强制遵守的规范。然而厦门海投国际航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上诉人发送关于P座电梯厅门标高(安装地坎高度)与装修完成面标高的函》称:“根据上述两个规定,你司安装的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电梯的厅门标高(安装地坎高度)应高出装修后的地平面2m-5m,地坎表面相对水平面的倾斜不应大于2/1000.但你司安装人员在于座电梯厅门交装过程中走严格技照上述两个规范的规定执行,导致安装后的厅门标高(安装地坎高度)未控制在高出装修后的地平面(标高)2mm-5mm的范围内,属于安装错误。本函后附的《F座电梯厅门标高(安装地北高度)与较修充成面标高核对尺寸表》即是F座电梯厅门安装后对电梯厅门标高(安装地坎高座)与装修完成面标高进行核对后记录的不符合要实的F座151个电梯厅门的尺寸数据表(大部分电梯厅门的标高低于装修后的地平面,最大值达-30mm),根据上述两个验收规范的规定,需要对照该尺寸表对该F座151个电梯厅门的标高重新进行更改安装。导致该F座的151个电梯厅门标高需要更改的原因在于你司安装人员未严格按照上述两个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安装,此事项并非我司指定你可安装的事项。”2020年9月28日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上诉人发件明确告知:“根据《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第4.5.6条以及《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第5.6.2.1条的规定,电梯厅门地坎应高出装修后的地平面2mm-5mm。因此,所有电梯厅门安装位置均应在同一个装修完成面上,此为安装基本要求。我司曾发现F座电梯安装后存在151个电梯厅门地坎高度不一致、大部分厅门高度低于装修后地平面的问题,安装后的厅门地坎高度未控制在高出装修后的地平面2mm-5mm的范围内,属于严重安装错误。”业主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对上诉人广奥电梯公司的指责,实际上就是对安装人即被上诉人不当履约的指责。虽被上诉人主张业主单位将标高提高2cm,但是根据函件所附的《F座电梯厅门标高(安装地北高度)与较修充成面标高核对尺寸表》(详见被告证据P274),就算业主单位未将标高提高2cm,则被上诉人安装的电梯厅门高度按照验收规范标准范围应处于-18mm至-15mm期间,但实际安装高度就已完全不符合标准且差异巨大,其整改责任及相应整改的费用也应当由被上诉方承担。该《F座更改电梯厅门合作协议书》是被上诉人不当履行主合同的产物,在衡量被上诉人是否有权收取这部分费用时,应当予以特别考虑。其次,《F座更改电梯厅门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安装。”第二条第1款约定:“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完成安装,如未能完成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5%。”但被上诉人并未在此日期前完成分隔网安装并报上诉人一方验收,构成违约,无权要求支付该款项,上诉人保留另行起诉索赔的权利。再次,该《F座更改电梯厅门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此厅门更改标高事宜为该项目甲方指定安装,与海投的增补费用由海投成控部审定,与海投的增补费用最终结算价高于本协议分包价格,按本协议分包价格执行。如海投的增补费用低于本协议分包价格,按照与海投的增补费用最终审定价结算。”然而,海投成控部审定的结果是不同意此项增补费用,因此被上诉人依约无权取得此项增补费用。考虑到此项厅门更改标高本来就是建立在被上诉人错误安装的基础上的,签订《F座更改电梯厅门合作协议书》的本意在于协助被上诉人向业主单位争取增加一些费用,既然业主单位不同意增补费用,则被上诉人根据《F座更改电梯厅门合作协议书》的该条约定,也无权收取该增补费用。此外,2018年1月30日《付款通知书》上“领导审批”一栏也是空白,表明被上诉人并未批准该付款,付款的意思表示不完整,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上诉人无权要求支付分割网费用226500元。六、关于2017年12月17日《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项下零星增补费用102035元不应全部计算。首先,根据主合同主合同第四条,承包内容包括“到现场的配件,如有缺件、缺陷、错件、改造负责与甲方联系。”,“电梯安装过程中些微土建改动”可见,零星增补本来就属于被上诉人的承包内容,无需另行支付费用。其次被上诉人虚报工程量,具体如下:①根据《现场勘验笔录》3载明:F座电梯井道顶层仅有1根槽钢。然而工程量清单虚报增加3根槽钢,费用应相应减少为2/3,实际费用应为2300元,应扣减4700元;②该项目与《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4》第二条项目重复,且根据《现场勘验笔录》4载明:A座13-14/14-15号电梯井道隔墙仅有2根槽钢。该部分1200元不应重复计算,应全部扣减;③该项目根据《现场勘验笔录》17载明:“B20-23底坑深度加深”现场已无法目测查验”。实际并不存在该项目施工,退一步而言,底坑的加深应属于主合同第四条被上诉人承包内容第六款:电梯安装过程中些微土建改动。不应另行计算相应人工费4000元,应予全部扣减;④该项目根据《现场勘验笔录》12载明:“DTB5电梯位于-2~-1层井道打墙,1-6层井道打墙及地坎加固现场已无法目测查验”。实际并不存在该项目施工,退一步而言,井道打墙及加固应属于主合同第四条被上诉人承包内容第六款:电梯安装过程中些微土建改动。不应另行计算相应人工费3855元,应予全部扣减;⑤该项目根据《现场勘验笔录》13载明:“DTB9电梯井道打墙现场已无法目测查验”。实际并不存在该项目施工,退一步而言,井道打墙及加固应属于主合同第四条被上诉人承包内容第六款:电梯安装过程中些微土建改动。不应另行计算相应人工费2570元,应予全部扣减;⑥该项目与《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4》第4条项目重复,该部分6000元不应重复计算,应予全部扣减;⑦该项目根据《现场勘验笔录》15及16载明:“修复FDT12电梯、FDT-10电梯场已无法目测查验”。实际并不存在该项目施工,该部分7710元应予全部扣减。⑧该项目根据《现场勘验笔录》17载明:“更换23台电梯配件、安装急停开关布线现场已无法目测查验该项”。实际并不存在该项目施工,该部分23000元应予以全部扣减。⑨按照通力公司验收及安装电梯的要求:高速电梯必须做随行电缆防晃钢丝绳。因此,安装该钢丝绳系安装电梯附随配套的义务,应属于主合同第四条被上诉人承包内容第四款:电梯起吊、脚手架、安装、验收、取证直至交钥匙为止。该部分安装费15500系主合同义务,应予以扣减;⑩机房总包电箱到电梯专用电箱之间穿孔、拉电缆及布线槽的固定系总包方关于机电部分的施工范围,该内容涉及电路的走向,对整栋楼电力影响重大,被上诉人根本不具有施工的资质及能力,该部分的安装系总包方机电组施工完成,并非被上诉人施工,该部分31200元应予以扣减。以上十项应扣减金额共计99735元。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违反主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34000元,五份补充协议项下应当扣减承揽费用和不符合付款条件的数额为1317026元,上述金额之和已经超过被上诉人诉讼请求金额,上诉人保留另行起诉要求返还超付款项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承揽费用有误,应予调整。
***辩称:一、被上诉人未违反《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约定,无需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1.根据案涉两份《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第三条质量责任第一款约定,施工过程中实行五阶段质检,安装班组负责人要特别重视安装进度计划,务必于每一阶段完成前一天通知质检员,及时进场质检以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不影响安装进度,可见被上诉人仅负有电梯安装的义务,至于进场质检以及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在于广奥公司。另外,该合同第四条承包内容约定,1.甲方(广奥公司)在设备进场前配合乙方(被上诉人)与用户单位的负责人及土建配合单位进行联络,并做好现场安装条件的摸底。2.配合货到现场接货、卸货等。3.到现场的配件如有缺件、缺陷、错件、改造,负责与甲方联系。4.电梯起吊、脚手架、安装、验收、取证直至交钥匙为止。5.验收、监理、监检、土建内业归档资料的填写及配合。6.电梯安装过程中微土建改动等。7.安装人员的保险、劳保用品等由甲方负责。根据前述约定可知,案涉合同的很多义务也是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只是辅助配合而已。2.本案中,广奥公司一审确认尚未支付案涉《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项下剩余款项为13187.95元。根据广奥公司提交签批完的《付款通知书》,可知广奥公司从未主张安装质量、工期出问题,亦从未提起过诉讼。3.蔡春华生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2017年11月7日逐项核实并确认《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5(***)》《东南航运增加工程量申请单6(***)》《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7(***)》项下增补项目已完成。广奥公司总经理赵翔又于2017年12月17日逐项核算确认结算金额后,当日与被上诉人补签《东南航运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作为增补费用的请款依据。由此可知,《东南航运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系被上诉人先干完活再补签结算确认的合同,该协议书所涉及的零星工程包括“电梯井道不垂直”“电梯井道的隔墙无圈梁”“底坑深度不够需打底坑”“电梯进水,为保证电梯正常验收,对损坏的电梯进行维修”等内容,只有解决前述问题后才能完成案涉电梯最后的安装。对于已安装的电梯,在验收前要处理好除锈、更换配件等工作。4.电梯安装本身是个系统、复杂的技术项目,需要总包单位、精装单位、智能化单位、电梯厂家等多个工种协调配合,现场班组完成电梯安装后,由广奥公司质检员对待检电梯全面自检,在自检报告上签字确认,再由广奥电梯、通力公司、业主单位共同在自检合格材料上签字盖章并提交给厦门市特检院,通知厦门市特检院前来验收。如上所述,被上诉人电梯的安装时间受限于土建完工时间及其他工种配合,单凭被上诉人是无法推进的。5.赵翔在《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增补合同》提及到增补原因为电梯安装难度大,周期长,导致被上诉人亏损严重。赵翔在《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7》中备注“以上无异议,现场施工难度大”。该组证据均能证明案涉项目施工现场环境不适合电梯安装且难度大。6.《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6》中记载“2.F5-10电梯进水,导致电梯损坏,为确保电梯正常验收,班组配合调试员对电梯进行维修;3.A3-4、B5-17、E13-16、F13-16,23台电梯底坑长时间泡水,对电梯导轨、缓冲器、涨紧轮及底坑线路开关损坏严重,特检院验收提出无机房主机旁边增加一个急停开关,为了不影响特检院及维保验收,安装队对底坑清理,更换配件,除锈及急停开关布线安装等工作”等内容,亦能证明施工现场环境并不适合电梯安装。7.安装圈梁本身是总包单位即土建的活,增加圈梁、增加槽钢、打底坑、打墙及配合电梯维修、增加急停开关等这些都不是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东南航运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如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产生制作变更,时间另行协商,故广奥公司要求增补前述内容也应增加相应工期和增补费用。8.被上诉人提交的2017年2月17日《说明函》,明确记载已安装完成并验收电梯54台,因为土建方面的原因,导致电梯至今无法取证及移交使用。9.广奥公司总经理赵翔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8月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今天下午,明天要再安排一个调试过来,一个调试有点来不及,郑天福是又说来不及就叫郑汉滨支援”;东南航运大干10天群2017年8月2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通力公司安装主管冯文洋:@赵翔赵总,调试费帮忙协调支付一下,每次开会都被领导说。谢谢支持”;东南航运大干10天群2018年1月1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通力公司安装主管冯文洋:@赵翔赵老板,调试兄弟今天就要去你家过年喽。赵翔:我尽量排给你吧……别催我。”根据上述三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能够证明电梯安装工期延期并非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与被上诉人无关。二、《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4》与《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5》两者内容和计价方式不同,故不存在重复增补项目情形。1.《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4》与《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5》内容不同,且计价方式也不一样,前者计价单位为“根”,后者计价单位为“台”,显然不存在重复增补项目情形。2.《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4》的结算金额得到各部门的签字确认,《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5》的结算金额得到蔡春华生、总经理赵翔签字确认。三、被上诉人依约全部完成《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增补合同》义务,故广奥公司应依约付清该增补款项。1.根据《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增补合同》可知,案涉项目电梯安装难度大,被上诉人花费大量人力、时间成本进行赶工,导致被上诉人出现严重亏损,故双方才会签订该增补合同,额外增加60万元,其目的为了弥补被上诉人的亏损。2.《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增补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2项记载“2017年9月30日前安装完成”仅为初定时间。此外,该条款又记载“如安装期间发生图纸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产生安装变更或暂停,其时间另行协商。由此可知,增补合同约定的工期时间是可以变更的。3.案涉两份《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第五条第2款第4项均约定“交接维保后支付10%”。广奥公司2017年1月12日付款通知书记载“已验收,并移交通力维保”;广奥公司2017年1月17日付款通知书记载“已验收”;广奥公司2018年1月5日付款通知书记载“已出证,可支付验收款”;广奥公司2018年1月5日付款通知书记载“申请10%维保交接后尾款,符合要求”;广奥公司2018年2月2日付款通知书记载“维保已交接”;广奥公司2018年9月6日付款通知书记载“申请支付10%安装尾款,维保已移交通力”;广奥公司2018年12月27日付款通知书记载“支付安装10%尾款”。如上所述,本案案涉62台电梯,仅剩2台电梯安装款13187.95元未付,已付2393654.05元,可证明广奥公司对被上诉人的工程量是认可,亦已全部付清60台电梯的安装款。4.《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增补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关于“甲方未收到业主应付款,付款时间顺延”约定是无效的。该条款前半句约定乙方(***)安装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明显与该条款后半句系前后矛盾。5.上述提及的应付款并非指全部款项,广奥公司至今并未提交其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收款进度来证明其主张。6.该增补合同约定的60万元系作为被上诉人的补贴,与业主的工程款无关。四、被上诉人按照广奥公司要求安装分割网,广奥公司对被上诉人增补分割网的工程量系认可,故应依约支付相应款项。1.被上诉人提供的《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第5款约定,此安装井道分割网事宜为广奥公司指定安装并约定总费用数额、付款进度等。如果是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广奥公司作为专业的电梯公司不可能再签约,肯定会发函要求被上诉人重做,甚至还要扣款。故广奥公司主张系被上诉人的原因不得不加装分割网,显然不符合常理。2.案涉两份《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第四条承包内容第4款约定“电梯起吊、脚手架、安装、验收、取证直至交钥匙为止”,根据该条款约定,被上诉人仅负责电梯安装,其他配套辅助工作不属于被上诉人的职责范围。3.广奥公司2018年1月30日《付款通知书》,系广奥公司的结算确认,证明广奥公司对被上诉人安装分割网的工程量是无异议的。退而言之,就算是***的原因导致,广奥公司自愿与被上诉人进行分割网安装项目结算,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款项。4.厦门海投国际航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出具的《关于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电梯井道隔障(分隔网)的函》,该函加盖的不是单位公章,只有一个部门章,对外不具有公信力。五、被上诉人根据广奥公司的要求进行F座厅门的安装及更改,不存在被上诉人安装错误问题。1.广奥公司提供的《东南航运F座更改电梯厅门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第5款约定,此厅门更改标高事宜为广奥公司指定更改并约定总费用数额、付款进度等。2.《东南航运F座更改电梯厅门合作协议书》约定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该协议书系广奥公司确认工程量后补签的,亦能证明被上诉人根据广奥公司的要求进行F座厅门的安装及更改。被上诉人于2017年11月5日根据广奥公司的要求更改厅门,并于2017年11月20日完成,否则广奥公司不可能与被上诉人补签协议并确认增补费用226500元。3.被上诉人提供的2018年1月30日《付款通知书》记载“东南航运F座151个厅门更改标高,支付增补费用,151个厅门×1500元/个=226500元,已完成,根据协议先计入账目”等内容,证明被上诉人系根据广奥公司要求更改电梯厅门,广奥公司认可被上诉人安装的工程量并确认最终结算价。广奥公司总经理赵翔和现场管理人员蔡春华生、安装部资料员谢胤等人更不会擅自在付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4.被上诉人提交的F座电梯装修协调群微信记录证明被上诉人系根据广奥公司要求更改电梯厅门,并非被上诉人原因导致。六、被上诉人已依约按时完成《东南航运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项下的增补项目,广奥公司亦应付清该增补款项。1.《东南航运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项下的零星工程系由《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5(***)》《东南航运增加工程量申请单6(***)》《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7(***)》组成,广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蔡春华生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2017年11月7日核实并确认被上诉人的工程量,且广奥公司总经理赵翔又于2017年12月17日逐项核算确认增补金额,证明被上诉人的增补项目工程量是真实存在的,且广奥公司是认可被上诉人的增补工程量。2.《东南航运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的签订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可见该合同系在广奥公司确认被上诉人完成上述工程量后补签的。若广奥公司不认可被上诉人的零星工程量,不可能补签零星增补协议。3.根据上述其他合同的确认方式,可以认定蔡春华生、总经理赵翔的签字系增补项目工程量最终结算价。4.本案广奥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所列增补项目未实际完成或由他人完成。5.案涉电梯交接后,根据一审现场勘察情况,无法核实全部增补项目,不代表相关的增补项目不存在。就算现场无法目测增补项目或者增补项目不存在,案涉电梯已交付业主使用多年,控制权已不在被上诉人手上,与被上诉人无关,广奥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七、广奥公司在缔约和履约均存在不诚信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被上诉人提交《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4》《付款通知书》,根据该组证据可知,增补工程项目都是先做再签付款单,蔡春华生于2016年12月19日逐项核算确认该增补金额,于2016年12月20日办理《付款通知书》,且有王强签字情况下,广奥公司在2020年1月2日再次进行确认依旧未付分文。2.《东南航运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约定,甲方(广奥公司)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安装前甲方先预支30%,甲方完成验收后支付40%,交付使用厂家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被上诉人进场安装前,广奥公司未依约向被上诉人预付30%的增补费用。3.本案中,广奥公司在上诉状自认业主单位未付款项达1200万元,而被上诉人增补项目仅100多万,不足广奥公司十分之一。4.《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增补合同》第一段明确载明“考虑到东南航运总部大厦项目电梯安装难度,工期长,导致安装队亏损严重,特就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分包合同基础上,另外增补电梯安装费60万元作为补贴”,显然广奥公司在签完合同又不想付款。5.广奥公司自己将主合同项目及增补项目发包给被上诉人,合同、付款通知书、安装款结算申请书都有,结算时却称是该发生的项目是被上诉人本来就要做的,不能再算钱了。6.一审庭审中,经法院要求广奥公司通知赵翔到庭说明情况,但广奥公司不敢通知赵翔出庭,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奥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428093.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28093.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4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459415.8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计息,暂计至2020年2月26日为126376.53元,应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广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日,广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约定:广奥公司将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的35台直梯(梯号DTB5-23、FDT1-16)安装项目发包给***,安装费用为含税价1271579元(全包价,但砝码、脚手架、验收、特检院验收费用除外);承包内容包括“……4.电梯起吊、脚手架、安装、验收、取证直至交钥匙为止。5.验收、监理、监检、土建内业归档资料的填写及配合,必须做好现场每日的施工日记记录。6.电梯安装过程中些微土建改动等”。……11.安装完成负责使用方或与甲方的电梯使用移交交底交接工作(交接必须完整),安装到位负责书面告知甲方通知特检验验收……12.交接包含内容:a设备整机完整包含所有剩余铁件与备用件移交。b资料完整包含所有开箱的配件清单与随机调试调整的机械与电器资料移交。c所有的箱柜钥匙、基站外招锁钥匙、轿内小门钥匙、机房控制柜钥匙按常规配置或清单内容移交,移交细节必须壹梯壹档;付款方式为现金,按实际到货数量支付,其中项目进场安装后7天内应支付50%(按实际到货台量计算),电梯安装完成调试快车前支付30%,电梯验收合格后支付款10%,交接维保后支付款10%;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时完成甲方的安装任务。施工日期为/天,若由于现场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的延误,乙方可据当时提供的书面报告,工期顺延。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按500元/台/天计算);验收合格后,维保未接收,乙方有权力停用该电梯,直到维保接收为止,如甲方要求提前使用未移交维保的电梯,视为甲方代维保接收该电梯,尾款结清;因安装过程中不能及时汇报现场情况、通知自检、验收或者催促多日没整改拖延的扣除安装总价30%以上,甲方将依据情况暂付全部费用,若因此造成的损失按安装总价10倍以上追究赔偿。此外,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上述协议甲方落款处系加盖广奥公司的工程专用章,并有代表“陈阳阳”的签名。
2016年3月29日,广奥公司(甲方)又与***(乙方)签订一份《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约定:广奥公司将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A栋、E栋27台直梯(梯号DTA3-4、DTA6-16、EDT1-10、EDT13-16)安装项目发包给***,安装费用为含税价1135263元(全包价,但砝码、脚手架、验收、特检院验收费用除外)。此外,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具体条款内容与前述2016年3月26日签订的《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一致。上述协议甲方落款处系加盖广奥公司的工程专用章,并有代表“陈阳阳”的签名。
2016年10月27日,广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增补协议》,约定:因总包单位已将F座施工电梯拆除,导致F座9台电梯机房配件无法到达屋面(主机、工字钢),只能采用人工搬运到达屋面等原因,东南航运垂直电梯项目安装工程共需增加费用(含6%税)102750元;其他未尽事宜,仍参照原安装合同执行。上述协议甲方落款处系加盖广奥公司的工程专用章。
***持有一张《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4(***)》复印件,其内容体现:1.***列明东南航运项目因“部分电梯井道圈梁超2.5米需增加支架,A13电梯井道缺少圈梁需加槽钢固定,部分电梯井道电源线需加角铁固定,部分电梯门头支架需加铁板固定,65个安全门需安装及拆除,部分电梯厅门需拆除重新安装铺设,多处厅门需整改维修”等7项情形需增加安装、材料、维修等费用合计120100元(不含税);2.2016年12月19日,广奥公司员工蔡春华生在上述该申请单下方进行备注,其逐一核算申请单中7项需增加的工程费用并确认修改后的最终费用应为95580元。2016年12月20日,广奥公司内部填报一张《付款通知书》,其内容体现付款用途为“东南航运项目电梯安装增补费用申请”、收款单位为***、金额为95580元,“经办人”一栏有“蔡春华生、谢胤”的签名;赵翔于2017年1月8日在“部门意见”一栏书写“工程量及金额已确认,按修改后价格”,之后又于2020年1月2日在“备注”一栏书写“因有王强签字,请财务核对此笔款项是否支付”;该通知书“财务审核”一栏为空白。
***持有一份《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增补合同》,其内容体现广奥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于2017年3月4日签订上述合同,载明“考虑到就东南航运总部大厦项目电梯安装难度,施工周期长,导致安装队亏损严重,特就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分包合同基础上,另外增补电梯安装费600000元作为补贴(含税)”,并约定: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安装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甲方未收到业主方应付款,付款时间顺延),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上述增补合同甲方落款处有“赵翔”签名,未加盖相关印章。
***持有一份《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其内容体现广奥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于2017年某月(月份处的数字有涂改痕迹,***主张为3月,广奥公司主张为12月)17日签订上述协议,约定:双方就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ABEF分割网现场安装部分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协议,乙方完成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安装,共计安装面积为3667.91平方米及部分底坑至地坎米数(详见工程量清单),分割网未到货时,应按总包分割网到货后25天内完成;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安装前甲方先预支30%、甲方完成验收后支付40%,交付使用厂家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应付乙方总费用(包工包料、含税)390791元;此安装井道分隔网事宜为甲方指定安装,与海投的增补费用由海投成控部审定,与海投的增补费用最终结算价高于本协议分包价格,按照本协议分包价格执行。如与海投的增补费用低于本协议分包价格,按照与海投的增补费用最终审定价结算。上述增补合同甲方落款处有“赵翔”签名,并加盖“厦门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项目章”。上述增补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体现A/B/E/F四座电梯需安装分隔网隔断的数量、面积并不相同,且安装费有的系按安装面积计算(100元/㎡),有的系按安装数量计算(3000元/台)。2018年1月30日,广奥公司内部填报一张《付款通知书》,其内容体现付款用途为“东南航运项目A、B、E、F座45台电梯安装井道分隔网,申请支付费用”、收款单位为***、金额为390791元,“备注”一栏内容为“已完成”,“经办人”一栏有“谢胤”的签名,“部门意见”一栏有“蔡春华生”的签名且赵翔于2018年2月1日书写“根据协议先计入账目”;该通知书“财务审核”、“领导审批”一栏均为空白。
***持有一份《东南航运F座更改电梯厅门合作协议书》,其内容体现广奥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于2017年12月17日签订上述协议,约定:双方就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项目F座151个厅门更改标高部分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协议,乙方完成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安装;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安装前甲方先预支30%、甲方完成验收后支付40%,交付使用厂家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应付乙方总费用暂定(包工包料、含税)226500元;此厅门更改标高事宜为甲方指定安装,与海投的增补费用由海投成控部审定,与海投的增补费用最终结算价高于本协议分包价格,按照本协议分包价格执行。如与海投的增补费用低于本协议分包价格,按照与海投的增补费用最终审定价结算。上述增补合同甲方落款处有“赵翔”签名,并加盖“厦门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项目章”。上述增补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为151个电梯厅门标高与装修完成面标高核对尺寸表,并体现厅门费用为1500元/个。2018年1月30日,广奥公司内部填报一张《付款通知书》,其内容体现付款用途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项目F座151个厅门更改标高,支付增补费用。151个厅门×1500元/个=226500元”,收款单位为***、金额为226500元,“备注”一栏内容为“已完成”,“经办人”一栏有“谢胤”的签名,“部门意见”一栏有“蔡春华生”的签名且赵翔于2018年2月1日书写“根据协议先计入账目”;该通知书“财务审核”、“领导审批”一栏均为空白。
***持有一张《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5(***)》复印件,其内容体现:1.***列明东南航运项目因“部分电梯井道顶层无圈梁需加槽钢固定,部分电梯井道隔墙无圈梁需加槽钢固定,部分电梯底坑深度不够需打底坑,部分电梯井道深度或宽度太小需打墙,部分地坎需加固处理”等5项情形需增加包工包料费用、人工费等合计19700元;2.2017年9月11日,蔡春华生在上述该申请单下方进行备注“1-5情况属实,具体价格由公司定”;3.2017年12月17日,赵翔在上述该申请单下方进行备注,其逐一核算申请单中5项需增加的工程费用并确认最终费用应为18625元。
***持有一张《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6(***)》复印件,其内容体现:1.***列明东南航运项目因“部分电梯厅门需重新加延伸铁板固定,班组配合调试员对电梯进行维修,安装队负责对部分电梯底坑进行清理、更换配件、除锈及急停开关布线安装等工作”等3项情形需增加包工包料费用、人工费等合计38000元;2.2017年9月11日,蔡春华生在上述该申请单下方进行备注“1-3情况属实,具体价格由公司定”;3.2017年12月17日,赵翔在上述该申请单下方进行备注,其逐一核算申请单中3项需增加的工程费用并确认最终费用应为36710元。
***持有一张《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7(***)》复印件,其内容体现:1.***列明东南航运项目因“部分电梯需安装随行电缆防刮钢丝绳,部分电梯需重新穿孔拉电缆布线槽固定”等2项情形需增加安装费用合计46700元;2.2017年11月7日,蔡春华生在上述该申请单下方进行备注“1-2以上工程属实,具体费用由公司领导定”;3.2017年12月17日,赵翔在上述该申请单下方进行备注,“以上无异议,现场施工难度大”。
***持有一份《东南航运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其内容体现广奥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于2017年12月17日签订上述协议书,约定:双方就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零星增补(一)部分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协议,乙方完成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安装;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安装前甲方先预支30%、甲方完成验收后支付40%,交付使用厂家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应付乙方总费用暂定(包工包料、含税)102035元。上述增补合同甲方落款处有“赵翔”签名,未加盖相关印章。同时,上述增补协议附件《工程量清单》体现***列明项目因“部分电梯井道顶层无圈梁需加槽钢固定,部分电梯井道隔墙无圈梁需加槽钢固定,部分电梯底坑深度不够需打底坑,部分电梯井道不垂直或宽度偏小需打墙、地坎需加固处理,部分电梯井道深度偏小需打墙,部分电梯厅门中间固定支架脱落需重新加延伸铁板固定,部分电梯因进水损坏导致班组配合调试员进行维修,安装队负责对部分电梯底坑进行清理、更换配件、除锈及急停开关布线安装等工作,安装随行电缆防刮钢丝绳,部分电梯需重新穿孔拉电缆布线槽固定”等10项情形需增加包工包料费用、人工费、安装费等费用合计102035元,且具体各项增补内容及费用数额与赵翔在前述《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5(***)》、《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6(***)》、《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7(***)》中备注的核算确认内容一致。
另查明,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对案涉62台电梯(梯号DTA3-4、DTA6-16、EDT1-10、EDT13-16、DTB5-23、FDT1-16)已分别签发对应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其中FDT5、FDT8电梯的检验日期均为2017年9月5日,最后一台电梯(梯号DTA8)的检验日期为2018年3月9日。
2016年3月21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广奥公司已陆续支付***案涉两份《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项下的工程款13笔、合计2393654.05元,仅未支付FDT5、FDT8两台电梯10%的安装尾款共计13187.95元。广奥公司持有的13张《付款通知书》显示,该13张通知书的“财务审核”、“领导审批”一栏均有相关人员签字,而蔡春华生、赵翔则在部分通知书的“部门意见”一栏签字;另外,2018年1月5日、2018年2月2日、2018年9月6日、2018年12月27日填报的《付款通知书》载明的付款用途分别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项目13台直梯申请10%维保交接后尾款”、“东南国际航运中心项目22台直梯申请10%安装尾款”、“东南国际航运中心项目10台直梯申请10%安装尾款”、“东南国际航运中心项目9台直梯支付安装10%尾款”。
2020年4月8日,广奥公司就案涉“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工程”向建设单位厦门海投国际航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表示海投公司至今未对广奥公司“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工程”以及所有增补项目进行结算,以致电梯工程的剩余款未能支付以及所有增补项目至今均分文未付,要求尽快进行结算支付;海投公司则于2020年4月16日回复称“情况属实,结算工作正在进行,同时也请贵司尽快完成相关整改,以便尽快移交”。
2020年9月25日,海投公司工程部向广奥公司发出一份《关于F座电梯厅门标高(安装地坎高度)与装修完成面标高的函》,主张:广奥公司安装人员在F座电梯厅门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范的规定执行,导致安装后的厅门标高(安装地坎高度)未控制在高出装修后的地平面(标高)2㎜-5㎜的范围内,属于安装错误;根据验收规范的规定,需要对照尺寸表对F座151个电梯厅门的标高重新进行更改安装,此事项并非海投公司指定广奥公司安装的事项。
2020年9月27日,海投公司工程部向广奥公司发出一份《关于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电梯井道隔障(分隔网)的函》,主张: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A座梯号DTA3-4、DTA6-15,B座电梯号DTB20-23,E座电梯号EDT1-10,F座电梯号FDT5-10](共32台)以及[B座电梯DTB6-7、DTB9-11、DTB14-17,F座电梯号FDT1-4](共13台),上述合计45台电梯均安装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中的相关规定,相邻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至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即从井道基坑底部至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的隔障(分隔网)属于必须安装的事项,也只有安装才能通过厦门市特检院的验收,故此部分隔障安装内容是电梯安装必须包括的内容,并非海投公司指定广奥公司安装;另外,[A座梯号DTA3-4、DTA6-15,B座电梯号DTB20-23,E座电梯号EDT1-10,F座电梯号FDT5-10]该32台电梯在安装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电梯安装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安装后该32台电梯的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由此导致额外加装隔障(分隔网)贯穿整个井道才能通过厦门市特检院的验收,故此部分内容完全是因为安装过失而不得不采取的补救措施,并非海投公司指定广奥公司安装。
2020年9月28日,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广奥公司发函,主要内容与前述海投公司工程部发出的《关于F座电梯厅门标高(安装地坎高度)与装修完成面标高的函》、《关于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电梯井道隔障(分隔网)的函》的内容一致。
2021年1月18日,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广奥公司发出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A座梯号DTA6-15、B座梯号DTB20-23共14台电梯,目前仍未安装目的选层系统;该14台电梯除安装了2台触摸液晶屏设备外,其余电梯的目的选层设备仍未安装,上述14台电梯仍不能正常使用。
还查明,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广奥公司与***分别就“莲花新城”等多个项目先后签订过14份《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广奥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系加盖广奥公司公章或工程专用章。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广奥公司银行存款201388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金额为2013886.35元的担保。之后,一审法院依法先后作出(2020)闽0206民初1857号、(2020)闽0206民初18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并实际冻结了广奥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4100××××7036账户(已冻结2013886.35元,查封有效期自2021年3月30日起一年)。***因申请上述财产保全,已支付保全费5000元。
2021年1月26日,一审法院组织***、广奥公司至厦门市海沧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对***主张的案涉工程增补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随机抽检)。经现场勘验,***确认“电梯门头加铁板固定”增补事项涉及的铁板数量可按广奥公司主张的44块(原为46块、220元/块)计算,故该申请单中的新增工程费用应为95140元;其他例如“拆除并重新安装电梯样板层、电梯门厅和门框装饰,地坎前铺设大理石”、“DTB5电梯位于-2~-1层井道打墙,1-6层井道打墙及1-6层地坎加固”、“修复FDT12电梯”等涉及到拆除、加固、修复的增补事项,现场已无法目测查验;对于其他包括“45部电梯安装分割网”、“F座151个厅门更改标高”在内的增补项目,广奥公司对***主张的安装、更改、增加情况不予确认。
庭审中,***主张,1.赵翔不是广奥公司的股东和老板,但他是职业经理、是以广奥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对外交往的,吴宇潮也是亲口这么说的,广奥公司给他配的车仅次于吴宇潮。2.***依据合同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就是要做到案涉电梯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特检院出具电梯监督检测报告并移交通力公司维保,***是陆续移交的,最后两部F5、F8电梯的移交时间是2019年12月23日。案涉电梯从获得特检报告后就已经投入使用了,并不需要移交给海投公司,也不需要海投公司的签字确认,只需要移交给通力公司维保。***在将电梯移交维保后15日内已将钥匙、资料移交给了广奥公司的资料员,资料就是一些维保图供后期维护使用的,当时***有书面写了一份移交清单,但现在已找不到了只有部分移交清单的照片。3.关于增补协议。之前案涉项目安装发包的是2015年5月进场施工的杨宝鸿安装队,但后来由于其实力和人员跟不上,与广奥公司协商撤场。撤场后赵翔与***沟通,口头承诺***把杨宝鸿的活替掉后,可按杨宝鸿的合同数额再增补60万元。后来***找到吴宇潮,吴宇潮先是让***去找赵翔,隔了半年又把赵翔叫到办公室,让赵翔与***签了增补协议,至于当时为什么没有盖章***不清楚。其他几份增补协议,均是现场有据可依的,也有加盖东南航运的项目章,广奥公司的财务也是基于看到这个合同才会填写申请付款通知书的。案涉付款通知书是***自2016年起陆续交过去的,原件之所以在***手上,系因广奥公司不付款,***于2020年1月以要拿去找吴宇潮签字为由,从广奥公司财务处把所有付款通知书一次性拿了回来。
广奥公司主张,赵翔系该公司负责工程协调的普通员工,同时也是技术人员、协调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目前仍在广奥公司任职;***安装完成后应向广奥公司移交包括钥匙、设备、档案资料等,现实中还需要移交维保,且设备移交是需要移交给使用方,但***只是将部分电梯移交维保、并未将全部电梯移交维保或将全部电梯移交给海投公司,故海投公司至今未与广奥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广奥公司是否应支付***案涉两份《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项下的剩余未付工程款13187.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广奥公司尚未支付***案涉《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项下的工程款13187.95元,且该部分工程款系案涉FDT5、FDT8两台电梯的安装尾款(该两台电梯安装费的10%)。案涉《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中明确约定广奥公司应在***交接维保后支付最后的10%工程款,而广奥公司实际已支付***除FDT5、FDT8两台电梯外的其余60台电梯的全部安装款项,故广奥公司主张***至今仍有39台电梯(含FDT5、FDT8两台电梯)未办理移交维保手续,与其实际付款情况不符,且未提交维保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FDT5、FDT8两台电梯2017年9月5日即已验收合格,且海投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0年9月向广奥公司发出的函件中涉及到的电梯均包含FDT5、FDT8电梯,可见FDT5、FDT8电梯实际已被接收使用,而依约广奥公司使用未移交维保的电梯亦视为其代维保接收该电梯、尾款需结清。因此,***主张其已于2019年12月23日向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移交最后的FDT5、FDT8电梯,广奥公司依约应支付***上述两台电梯安装尾款13187.95元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在案涉《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13187.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从2019年12月2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为宜。
二、关于广奥公司是否应支付***案涉合同增补部分的款项14149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1.***持有的《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4(***)》虽系复印件,但其内容明确列明了***申报的新增工程事项、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等情况,并体现广奥公司员工蔡春华生已逐项核算确认费用数额为95580元,与广奥公司2016年12月20日内部填报的《付款通知书》能够相互印证,且广奥公司对申请单中所载的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量等亦未提交充分反驳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该申请单予以采信。因***确认该申请单中“电梯门头加铁板固定”增补事项涉及的铁板数量可按广奥公司主张的44块(原为46块、220元/块)计算,故该申请单中的新增工程费用应为95140元。双方未就上述新增工程费用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而赵翔实际于2017年1月8日即已在申请单中书写“工程量及金额已确认,按修改后价格”等内容,故现***主张广奥公司支付上述95140元新增工程费用并从2017年12月9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标准应予调整,即2017年1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案涉《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增补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3月4日、金额600000元)、《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签订日期2017年、金额390791元)、《东南航运F座更改电梯厅门合作协议书》(签订日期2017年12月17日、金额226500元)、《东南航运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签订日期2017年12月17日、金额102035元)的甲方落款处虽仅有“赵翔”的签名(部分还加盖“厦门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项目章”),但增补内容有相关《工程量清单》、《付款通知单》、《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等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且赵翔在案涉微信聊天记录中均系以“赵总”的领导身份对接处理相关事务并获各方认可、《付款通知单》中亦系在“部门意见”处签字并明确相关意见。现广奥公司主张赵翔仅系其负责工程协调的普通员工,同时也是技术人员、协调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等,未对此提交充分证据,而***、广奥公司在其他项目或本案其他合同中的签章情况无法直接推定***明知赵翔无权代表广奥公司进行签约。因此,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赵翔系代表广奥公司与其签订上述增补合同或协议,赵翔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广奥公司承担。
3.根据《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增补合同》约定,增补电梯安装费600000元系在原安装分包合同基础上的补贴(含税)、并非其他增补项目的款项,***安装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若广奥公司未收到业主方应付款则付款时间顺延。如前认定,***实际已向广奥公司依约移交全部62台电梯、履行了案涉《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项下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广奥公司在本案中未举证证明海投公司尚未支付的电梯工程款中包含上述增补合同对应的安装工程款,故***主张广奥公司支付上述600000元增补电梯安装费,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自认最后两台电梯实际于2019年12月23日才向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移交,而增补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滞纳金标准为5%/天,故该违约金应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的标准,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为宜。
4.根据《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约定,***、广奥公司就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ABEF分割网现场安装部分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广奥公司应付***总费用(包工包料、含税)390791元,且于交付使用厂家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支付滞纳金;此安装井道分隔网事宜为广奥公司指定安装,与海投公司的增补费用由海投成控部审定,与海投公司的增补费用最终结算价高于本协议分包价格,按照本协议分包价格执行,如与海投公司的增补费用低于本协议分包价格,按照与海投公司的增补费用最终审定价结算。本案中,上述合作协议书中明确体现安装分隔网系广奥公司指定安装并约定总费用数额、付款进度等,现广奥公司主张需要安装分割网系因***安装出现问题导致、***应自行承担责任等,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上述合作协议书附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载明A/B/E/F四座电梯需安装分隔网隔断的数量、面积、费用标准等,广奥公司2018年1月30日内部填报的《付款通知书》中亦体现“东南航运项目A、B、E、F座45台电梯安装井道分隔网,申请支付费用”、“390791元”、“已完成”等内容,海投公司工程部、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0年分别向广奥公司发出的函件中亦仅认为部分隔障安装内容是电梯安装必须包括的内容、部分隔障安装内容是因为安装过失而不得不采取的补救措施,均非海投公司指定广奥公司安装等,并未否认井道有安装分隔网。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分割网安装事宜最迟于2018年1月30日即已完成,现广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海投公司关于该项增补费用的最终结算价,故***主张广奥公司支付上述390791元安装分隔网的增补费用,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滞纳金标准为5%/天,故根据***自愿调整后的违约金标准,该违约金应以390791元为基数,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4倍(即19%)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5.根据《东南航运F座更改电梯厅门合作协议书》约定,***、广奥公司就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项目F座151个厅门更改标高部分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广奥公司应付***总费用(包工包料、含税)226500元,且于交付使用厂家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支付滞纳金;此厅门更改标高事宜为广奥公司指定安装,与海投公司的增补费用由海投成控部审定,与海投公司的增补费用最终结算价高于本协议分包价格,按照本协议分包价格执行,如与海投公司的增补费用低于本协议分包价格,按照与海投公司的增补费用最终审定价结算。本案中,上述合作协议书中明确体现厅门更改标高系广奥公司指定安装并约定总费用数额、付款进度等,且附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载明151个电梯厅门标高与装修完成面标高核对尺寸表并体现厅门费用为1500元/个,广奥公司2018年1月30日内部填报的《付款通知书》中亦体现“东南国际航运中心项目F座151个厅门更改标高,支付增补费用。151个厅门×1500元/个=226500元”、“已完成”等内容,海投公司工程部、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0年分别向广奥公司发出的函件中亦仅认为对F座151个电梯厅门的标高重新进行更改安装并非海投公司指定广奥公司安装的事项,并未否认F座151个电梯厅门标高进行过更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厅门更改标高事宜最迟于2018年1月30日即已完成,现广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海投公司关于该项增补费用的最终结算价,故***主张广奥公司支付上述226500元厅门更改标高的增补费用,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滞纳金标准为5%/天,故根据***自愿调整后的违约金标准,该违约金应以226500元为基数,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4倍(即19%)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6.根据《东南航运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约定,***、广奥公司就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零星增补部分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安装,广奥公司应付***总费用(包工包料、含税)暂定102035元,且于交付使用厂家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支付滞纳金。上述增补协议附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体现了***具体的增补项目,且具体各项增补内容及费用数额与《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5(***)》、《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6(***)》、《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7(***)》中备注的核算确认内容一致,而广奥公司在本案中未充分举证证明上述所列增补项目未实际完成或由他人完成,故结合上述申请单中体现的核算时间(均为2017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认定上述零星增补项目最迟于2017年12月17日即已完成,故***主张广奥公司支付上述102035元零星增补项目的费用,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滞纳金标准为5%/天,故根据***自愿调整后的违约金标准,该违约金应以102035元为基数,2017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4倍(即19%)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关于保全费。***因本案诉讼实际已支付保全费5000元,现其要求广奥公司予以承担,系合理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是否严重违约并需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本案中,***、广奥公司在案涉两份《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案涉62台电梯的安装期限,且广奥公司实际也已按进度全部付清***60台电梯的安装款、诉讼前未主张***存在延误工期等行为,故广奥公司现又主张***存在因自身原因长时间延误工期等情形、广奥公司对此有权扣除安装总价30%(722052.6元)以上款项,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广奥公司还主张其因***不规范施工而被案涉工程总包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罚款49800元,但其既未举证证明***存在相关不规范施工的行为,亦未举证相关扣款或支付凭证,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广奥公司主张其有权要求***支付或者从需支付给***的款项中直接扣减上述722052.6元违约金及49800元罚款,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427653.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部分违约金以13187.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19年12月2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部分违约金以95140元为基数,2017年1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部分违约金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部分违约金以390791元为基数,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9%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部分违约金以226500元为基数,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9%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部分违约金以102035元为基数,2017年12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9%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全费5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广奥电梯与***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赵志辉不持异议。广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遗漏查明电梯分割网安装的责任方是谁,对其余事实部分无异议。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广奥公司于二审庭审中主张其在签订《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及《东南航运F座更改电梯厅合作协议书》前已经发现***承揽安装电梯存在问题,故而签订前述合作协议书。案涉62台电梯已经验收合格,但交付时缺少一个访客中心的控制中心的主键。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违反《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项下义务而致使需安装分隔网及更改门厅标高。广奥公司主张***存在未按程序进行质检、未在约定期限安装交付电梯等违约行为导致后续安装分隔网及更改门厅标高,相关费用应由***自行负担。但本院注意到:1.《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约定施工中实行五阶段质检,质检合格证明作为公司阶段付款的依据;付款方式为按照项目进场安装7天内(应付50%款项)、电梯安装完成调试快车前(应付30%款项)、电梯验收合格后(应付10%款项)、交接维保后(应付10%款项)等节点予以阶段性付款。从实际履约情况来看,广奥公司已支付除FDT5、FDT8两台电梯外其余60台电梯的全部安装款以及FDT5、FDT8两台电梯90%安装款。如未进行五阶段质检及未安装交付电梯,而广奥公司却在阶段性付款条件未成就情况下,依约按节点支付绝大部分电梯安装款,该做法与一般商业常理不符。2.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已就包括FDT5、FDT8两台电梯在内的案涉62台电梯分别签发了对应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广奥公司于二审中也确认案涉62台电梯已验收合格,而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及海投公司向广奥公司发出函件中也均未排除FDT5、FDT8两台电梯,上述事实表明案涉FDT5、FDT8两台电梯实际已办理移交维保手续且已被使用单位接受并投入使用。至于广奥公司抗辩主张***未交付一个访问中心的控制中心主键,未能举证予以证明,也不能据此认定***构成根本违约、未完成电梯安装交付义务。3.广奥公司于二审中确认在签订《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及《东南航运F座更改电梯厅合作协议书》前已经发现***承揽安装电梯存在问题,故而签订前述合作协议书。但两份合作协议书均载明系***与广奥公司就ABEF分割网安装、更改电梯厅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并未提及系因***安装电梯存在问题须予整改而由其进行ABEF分割网安装及更改电梯厅,且合作协议中还约定了广奥公司须依约付清款项,逾期付款还需另行支付滞纳金。如***违约在先,应负整改义务,则广奥公司无可能将两份合同冠以“合作协议书”名称,且自愿向***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广奥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安装分隔网及更改门厅标高系因***安装不当所致,也无证据表明自前述两份合作协议书签订、履行至海投公司发函时,广奥公司在长达三年时间内曾向***主张承担包括延误工期、安装不当等违约责任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结合《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未约定施工期限等情况,即便***在承揽电梯安装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当之处,此后案涉两份合作协议书的签署也表明广奥公司在此情形下亦同意向***支付后续安装分隔网及更改门厅标高所需费用。综上,本院认为,广奥公司关于***违反《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项下义务而致使需安装分隔网及更改门厅标高,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的主张,不具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广奥公司是否应支付案涉合同增补款项数额的认定。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东南航运中心电梯安装增补合同》《东南航运零星增补合作协议书(一)》《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总部大厦ABEF分割网合作协议书》《东南航运F座更改电梯厅合作协议书》等多份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和对应广奥公司内部填报的《付款通知书》等已就***关于案涉合同增补部分的工程项目、工程量以及工程费用等予以确认,所载内容也可与***所持有的多份东南航运增加工程费用申请单内容相互印证。广奥公司抗辩主张《付款通知书》等未完成内部领导审批程序而对其不具效力,但根据查明的在案事实,于《付款通知书》及增补合同中核算、确认、签字的蔡春华生、赵翔等均系广奥公司的员工,其与***就案涉增补工程进行的签约、对接、核算等均系履行职务行为,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有理由相信二人可代表广奥公司签约及进行付款确认。同时,在无充分证据表明《付款通知书》未经领导审批系因实际施工项目及金额与蔡春华、赵翔核准情况严重不符、不应予以批准的情况下,广奥公司员工是否因怠于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无人在《付款通知书》领导审批栏签字等均不能产生对抗其对外所负合同付款义务的效力。此外,广奥公司还抗辩主张合同约定的部分增补项目与《现场勘验笔录》所载现场勘验项目有出入之处,但一则完成增补项目时间迄今已至少三年,期间是否因进行过维修、改建以及是否因投入使用产生损耗而导致与本案现场勘验情况不同,已无法进行确认;二则《现场勘验笔录》虽载明现场已无法目测查验部分增补事项,然现在无法目测查验并非等同于彼时***未实际进行施工增补;三则各方当事人对《现场勘验笔录》所载关于增补项目现场情况及使用的零件、材料种类、数量等内容各有不同解读,是否与合同表述的增补项目具有差异无法从行文中直接判断。因此,一审法院虽组织现场勘验,但并未将《现场勘验笔录》中除双方共同确认的部分作为认定案涉合同增补项目工程量及工程款的依据,具有一定合理性。故广奥公司关于应将《现场勘验笔录》列明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部分或者无法目测查验部分所对应工程款予以扣除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样基于前述理由,以及本院已就***是否违反《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项下义务作出认定,广奥公司于二审中向本院提出的对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综上,在广奥公司未能提交充分反驳证据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已完成增补工程项目,进而依照前述各份合同的约定以及广奥公司于《付款通知书》核算确认的金额,并结合双方一致确认的部分现场勘验情况等来认定广奥公司应支付的增补部分款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广奥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835元,由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一帆)
审 判 员 (洪培花)
审 判 员 (陈 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琳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