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6民初1370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10号3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广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厦门广奥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及其诉讼代理人***、***,厦门广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厦门广奥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18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8800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4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59188.8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与厦门广奥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签订《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约定厦门广奥公司将闽南古镇10台无机房客梯安装项目发包给***。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无机房客梯2台(11/11/11、10000kg、1.75m/s)的安装费为34000元;无机房客梯8台(10/10/10、10000kg、1.75m/s)的安装费为132000元,安装费含税价合计166000元,如有增补另行协商。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付款方式为现金,按项目进场安装后7天内应支付安装费用的50%(按实际到货台量计算),电梯安装完成调试快车后支付安装费用的30%,电梯经质监局验收合格后支付安装费用的10%,交接维保后支付安装费用的10%。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在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双方根据安装现场实际情况增加了门洞封堵、控制柜**封堵、增加导轨支架等增项内容,并于2016年6月27日再次签订《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厦门广奥公司将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项目现场安装部分发包给***。合同第一条第四项约定,增补费用为118800元。合同第一条第三项约定,厦门广奥公司应按约定如期向***支付增补费用,厦门广奥公司完成验收后应支付90%,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结清余款。若厦门广奥公司未能按期付款,则应按每天5%向***支付滞纳金。2017年1月17日,厦门广奥公司确认上述增项部分已完成,金额为118800元,该增项部分又分别于2017年2月13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6月23日及2019年1月21日得到厦门广奥公司总经理**多次签字确认。上述主合同共计客梯10台,金额为166000元,厦门广奥公司已付清前述款项。而上述增补部分的款项共计118800元,厦门广奥公司分文未付,且经***多次催讨,厦门广奥公司至今仍拒不支付。
厦门广奥公司辩称,一、对***主张增补费用118800元没有意见,但是我方认为***违约在先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延误情况,按主合同约定应该支付延误违约金,这金额较大足以覆盖本诉金额,又由于***未主动承担违约责任,且未与我方主动结算任导致本案诉讼,因此本案诉讼费应由***承担;二、***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我方认为即使存在违约金的情况,也不能超过***的损失金额,***要求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计算方式也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厦门广奥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向厦门广奥公司支付延期交付电梯违约金284800元。事实与理由:厦门广奥公司与***于2016年3月3日签订《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约定厦门广奥公司将闽南古镇10台无机房客梯安装项目发包给***安装。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①无机房客梯2台1000**、1.75m/s、11/11/1117000元/台,共计34000元整(安装期为到货45天)②无机房客梯8台1000**、1.75m/s、10/10/1016500元/台,共计132000元整(安装期为到货45天)”第六条第二款明确约定:“若由于现场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的延误,乙方可根据当时提供的书面报告,工期延误,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按500元/台/天计算)”。协议签订后,根据《电梯安装进度表》以及所配套的《安装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单》显示:【项目编号×××01】于2016年3月23日开工;【项目编号×××02】于2016年3月23日开工;【项目编号×××03】于2016年4月15日开工;【项目编号×××04】于2016年4月12日开工;【项目编号×××05】于2016年4月7日开工;【项目编号×××06】于2016年4月3日开工;【项目编号×××07】于2016年4月10日开工;【项目编号×××08】于2016年4月2日开工;【项目编号×××09】于2016年3月26日开工;【项目编号×××10】于2016年3月22日开工。然而***因自身施工问题导致工期严重延误长达一年之久,直到2017年4月26日才向厦门广奥公司移交案涉的十台电梯并办理竣工交接手续,已严重损害了厦门广奥公司向业主单位交付电梯使用的计划安排。基于以上事实,厦门广奥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遵守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项下的电梯安装期为电梯到货后45天,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必须赔偿给厦门广奥公司造成的损失(违约按500元/台/天计算),根据《电梯安装进度表》以及《电梯竣工交接单》,***安装的十台电梯均存在不同程度时间延期,厦门广奥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延期时间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辩称,一、厦门广奥公司的反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判决驳回厦门广奥公司的诉讼请求。厦门广奥公司2017年1月17日内部填报的《付款通知书》体现“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费用申请,金额为118800元”“已验收,维保已移交,待公司资料补齐后出证”等内容,其于2021年11月24日才向湖里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二、***没有违反《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及增补协议的约定,无需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1.《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第六条双方责任第2款约定“施工工期为(空白)天”,能够证实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安装工期的事实。2.《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第四条承包内容的约定,案涉主合同的很多义务是厦门广奥公司的,***只是辅助配合而已。3.《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第五条安装费定额与结算方式第2款约定,从实际履约情况来看,厦门广奥公司已付清《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项下案涉10部电梯安装款。假设***未依约将验收合格的电梯交接维保,厦门广奥公司不可能同意付款,甚至还要扣钱。4.根据厦门广奥公司提交签批完的《付款通知书》,可知厦门广奥公司从未提出安装质量、工期问题,亦从未提起过诉讼。5.《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合作协议书》载明系***与厦门广奥公司就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现场安装部分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并未提及系因***安装电梯存在问题须予整改而导致工期延误,且合作协议书中还约定了厦门广奥公司须依约付清款项,逾期付款还需另行支付滞纳金。如***违约在先,则厦门广奥公司无可能将合同冠以“合作协议书”名称,且自愿向***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6.《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合作协议书》附件《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增补工程费用核算表》中记载“门洞封堵、控制柜**封堵、外呼、消防盒取孔、井道基坑清理”等内容,亦能证明施工现场环境并不适合电梯安装,且只有解决前述问题后才能完成案涉电梯最后的安装。7.电梯安装本身是个系统、复杂的技术项目,需要总包单位、精装单位、智能化单位、电梯厂家等多个工种协调配合。以上所有问题都是影响电梯验收的关键问题,一个问题未完善,都无法报备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验收。故,单凭***单方是无法推进的。三、退一万步说,就算***存在违约情形,且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厦门广奥公司主张违约金明显畸高,应予以调减。厦门广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且284800元系指厦门广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并非实际损失数额。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的违约行为致使厦门广奥公司产生实际损失的数额。退一步说,就算***存在违约情形,且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本案违约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3日,厦门广奥公司(甲方)与***(乙方)就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项目签订《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约定:厦门广奥公司与***安装队建立友好的电梯安装承包制度,具体规定条例如下:五、安装费定额与结算方式:①无机房客梯2台10**kg、1.75m/s、11/11/11、17000元/台,共计34000元整(安装期为到货45天)②无机房客梯8台10**kg、1.75m/s、10/10/10、16500元/台,共计132000元整(安装期为到货45天);2、付款方式:现金,按实际到货数量支付:1)按项目进场安装后7天内应支付款50%(按实际到货台量计算),2)电梯安装完成调试快车后支付款30%,3)电梯通质监局验收合格后支付款项10%,4)交接维保后支付款10%。六、双方责任:1、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时完成甲方的安装任务;2、施工工期为进场后_天,若由于现场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的延误,乙方可根据当时提供的书面报告,工期顺延。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按500元/台/天计算)。
2016年6月27日,厦门广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项目现场安装部分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提供乙方必要的工作协助;2、双方签署之日起,甲方将其项目中现场安装部分委托乙方,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前安装完成;3、甲方应按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安装完成验收后支付90%,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4、甲方应付乙方总费用118800元。(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场所活动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配合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2、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作业;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活动内容及质量提出合理建议,乙方需积极与甲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作相应调整。第二条:违约责任。1、乙方必需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完成安装,如未能完成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5%,如甲方造成乙方无法按时完成,产生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5%。如双方均未造成经济损失,另行协商。2、若甲方未能按期付款,则按协议规定给乙方5%滞纳金。
***提交一份《付款通知书》载明:填报日期:“2017年1月17日”;收款单位:“***”;金额:“118800元”;付款用途:“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费用申请,广奥公司总经理**于2017年2月13日在付款用途一栏手写:已出证,此费用应列明与工厂申请增补”;备注:“封堵门洞,***改费用”;领导审判:“**(签名)”;部门意见:“已验收,维保已移交,待公司资料补齐后出证,**(签名),2017.1.17,***列入明细,向工厂催款,**(签名),2017年3月20日”;经办人:“**(签名),已全部完成工程款85%,全部被工厂列项抵扣公司应支付此款,**(签名)2017.6.23”。2019年1月21日,**在《付款通知书》右上角手写:“***已确认”。
2016年9月5日,厦门广奥公司针对案涉的10台出具了10份《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均载明:竣工时间:2016年9月5日,自检结论:经检验,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电梯制造质量经确认符合要求,所检项均符合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测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规定,同时达到电梯设计文件的要求,自检合格。2017年1月16日,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监测院针对案涉10天电梯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合格。
另查明,庭审中,双方确认厦门广奥公司已支付《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项下的款项166000元;同时,厦门广奥公司确认:**为厦门广奥公司总经理,**为厦门广奥公司的员工。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与厦门广奥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厦门广奥公司是否应支付***案涉合同增补部分的款项118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付款通知书》载明的,厦门广奥公司总经理**于2017年1月17日对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确认已验收,庭审中,厦门广奥公司亦表示对该金额没有意见,故对厦门广奥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1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逾期一周无故不支付,则按每天5%的标准向***支付滞纳金,***自行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以下标准计算: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存在延期交付电梯并需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2016年6月27日,厦门广奥公司与***针对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签订《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合作协议书》,在上述协议书中,厦门广奥公司并未提出《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项下10台电梯逾期安装的问题,同时愿意再支付***增补费用118800元,可以说明厦门广奥公司对于2016年6月27日之前案涉电梯的安装期限是没有异议的。根据《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案涉电梯应在2016年7月15日之前完成;厦门广奥公司出具了的《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自检报告》载明的竣工时间为2016年9月5日,***在庭审中陈述其是2016年10月将案涉电梯交接给厦门广奥公司;本院认为,不管厦门广奥公司自认的竣工时间2016年9月5日,还是***自认的交接时间2016年10月,均已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安装时间期限2016年7月15日,且***未能举证证明其逾期交付电梯系由于厦门广奥公司的原因造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交付电梯的违约金,《电梯安装承包责任协议》约定“若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必须赔偿给厦门广奥公司造成的损失(违约按500元/台/天计算)”,《闽南古镇垂直电梯安装增补工程合作协议书》又约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完成安装,如未能完成造成厦门广奥公司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厦门广奥公司经济赔偿5%”;本院认为,双方关于逾期交付电梯违约金的约定存在互相矛盾,存在异议,应视为约定不明;厦门广奥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逾期安装的问题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本院考虑案涉合同的标的额、逾期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应支付厦门广奥公司逾期交付电梯违约金20000元。***抗辩厦门广奥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已过,本院认为,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以相互抵销,即***应付给厦门广奥公司违约金20000元,厦门广奥公司有权从其应付给***的工程款直接予以扣除20000元,故对***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扣除***应支付给厦门广奥公司的违约金20000元,厦门广奥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98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8800元为基数,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8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8800元为基数,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52.2元,由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3785.8元,由***负担76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86元,由***负担195元,由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5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张 琨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