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59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10号3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锦聪,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君,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广奥电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湧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