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业隆昌(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威泰达科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5127号之一 原告:北京威泰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79号院2号楼7层2208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01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北京威泰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威泰达科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但经本院通知,原告北京威泰达科贸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威泰达科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