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业隆昌(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业某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民初466号之二 原告:***,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0177,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兴国际家居广场B座5层B5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DW1E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闽0303民初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中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支行,账号:1105********),冻结金额以165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银行账号:×××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2.银行账号:×××68,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3.银行账号:622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以上冻结***三个账号总额以不超过50万元为限)存款,冻结金额以5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申请人***名下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XX西路XX城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13)第J09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现***以案件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支行,账号:1105********)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银行账号:×××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2.银行账号:×××68,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3.银行账号:622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以上冻结***三个账号总额以不超过50万元为限)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XX西路XX城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13)第J0XXXX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及提供担保房屋的查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业**(北京)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支行,账号:1105********)的冻结[指解除本院作出(2022)闽0303民初466号民事裁定书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银行账号:×××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2.银行账号:×××68,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3.银行账号:622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以上冻结***三个账号总额以不超过50万元为限)存款的冻结[指解除本院作出(2022)闽0303民初466号民事裁定书的冻结]; 三、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XX西路XX城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H××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莆国用(2013)第J0XXXX号]的查封[指解除本院作出(2022)闽0303民初466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雪彬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