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民初1337号
原告: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9NNKF4A。
法定代表人:邓代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森,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137113。
被告:***,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原告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盐边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龙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凌梦霞